原始 9·11受害者赔偿基金的核心特征,由《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案》(ATSSA)于2001年设立的标志性特征在于:通过该基金获得赔偿的个人将丧失对涉事航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此项条款旨在补偿9·11事件受害者及幸存者,同时保护航空业免遭诉讼导致破产的风险。
尽管《反欺诈性销售保护法》颁布已近二十年,但该法对民事索赔的限制条款仍通过 后续授权法案。因此,受害者赔偿基金(VCF)的索赔人通常无法就9·11事件提起民事诉讼。若需了解VCF与私人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请咨询9·11事件专业律师。
放弃未来诉讼
当VCF索赔人提交索赔时,即放弃在任何联邦或州法院就9·11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或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或因9·11恐怖袭击事件 或任何后续 废墟清理。此项放弃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无论VCF是否认定其有权获得赔偿,该放弃均持续有效。
对于已故人士,该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其个人代表,该代表放弃就死者死亡提起任何未来民事诉讼以寻求赔偿的权利。
豁免的例外情况
自愿基金放弃未来诉讼的规定有两大例外:
- 收回抵押来源债务的民事诉讼,以及
- 对 "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任何阴谋劫持任何飞机或实施任何恐怖行为 "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种例外情况允许自愿基金索赔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收取与 9/11 事件相关损失的附带赔偿来源,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基金、死亡抚恤金计划或与 9/11 事件相关的政府来源支付的款项。第二个例外允许自愿基金索赔人对实施或企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根据《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正义法》(JASTA)参与诉讼的索赔人。
索赔前诉讼
禁止民事诉讼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害者赔偿基金(VCF)索赔人在提交索赔申请前提起的诉讼。任何曾就9·11事件提起诉讼的VCF索赔人,必须在2012年1月2日前撤销或退出该诉讼,方有资格获得VCF赔偿金。
若申诉人曾就9·11事件提起诉讼并达成任何索赔和解,受害者赔偿基金将在下列条件下受理其申诉:
- 诉讼是在 2003 年 12 月 22 日之后开始的,个人在 2011 年 1 月 2 日之前解除了索赔要求,并且
- 个人驳回了 2012 年 1 月 2 日或之前未解决的任何索赔。
如果自愿基金索赔人解决了所有索赔,只要诉讼是在 2001 年 12 月 22 日之后提起的,并且在 2011 年 1 月 2 日之前提交了免责声明,那么他或她仍有资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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