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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21周年纪念日前夕,纽约州州长凯西·霍楚签署了一系列立法,旨在支持9·11事件受害者、应急救援人员及其亲属。
该法案包含两项法律条款,旨在简化纽约州遗嘱认证法院对联邦9·11受害者赔偿基金(VCF)受理的代死者索赔案件的监管流程。
背景
世界贸易中心赔偿基金(VCF)为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人身伤害及非正常死亡索赔的赔偿。除该赔偿外,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管理的世贸中心健康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免费的医疗监测、治疗及药物。
通常而言,任何人在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7月31日期间因任何原因出现在休斯顿街以南区域,均有资格获得世界贸易中心健康计划提供的医疗福利及受害者赔偿基金的补偿。 符合资格的个人可就9·11恐怖袭击及后续有毒粉尘云造成的身体伤害提出索赔;符合资格的已故人员受益人可代其提出人身伤害及/或不当致死索赔。
虽然VCF提供的赔偿金依据联邦法律确定,但在向已故受害人的遗产管理人发放赔偿金时,其分配程序则受州法律管辖。在纽约州,《遗产、权力与信托法》即为适用法律。
新立法
2022年法律第558章修订了《遗产、遗赠、信托与遗产法》第11-4.7e(3)条, 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使9·11受害者赔偿基金(VCF)得以继续处理因9·11相关疾病死亡的受害者索赔,以及因9·11相关疾病患病但死于非相关原因者的索赔,且无需经由遗嘱认证法院介入。
2022年法律第557章修订了《遗产规划、信托与遗赠法》第5-4.6条,免除了仅涉及非经济损失的受害者赔偿基金(VCF)赔偿金的和解程序。这两项法案的制定旨在加快向因9·11事件相关疾病罹患重病者的死亡赔偿金申请受益人支付VCF赔偿金。
第558章——《纽约州统一财产法》第11-4.7e(3)条的修订
根据《遗产、遗嘱认证及信托法》,遗产管理人若要代表死者提起不当致死诉讼,必须先获得遗嘱认证法院的授权。
此项授权通过颁发遗嘱执行证书实现——即授权授予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个人;或通过颁发遗产管理证书实现——即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时,授权授予其遗产管理人。
当遗嘱执行书或遗产管理书颁发时,其中通常会对授予的权力设有限制:即对因过失致死诉讼所获赔偿金进行和解、收取及分配的权力。
根据标准程序,一旦获得任何不当致死赔偿金,遗嘱认证法院必须审查拟议的索赔和解方案,以确保其金额充分、分配方案公正,且赔偿金能分配给正确方。此程序称为和解程序。
根据《遗产、遗赠和信托法》,VCF(受害者赔偿基金)支付的非正常死亡赔偿金被视为与其他非正常死亡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具有同等效力。由于该法此前未将VCF赔偿与其他非正常死亡赔偿区分开来,因此用于向VCF提交索赔的信函常被限定仅适用于该项索赔,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根据《纽约州遗产、信托与财产法》第11-4.7e(3)条规定,当死者因9·11事件相关伤势死亡时,信函中的限制条款可不予考虑。然而,该例外情形不适用于死者虽因9·11事件相关伤势致伤,但最终死于其他原因的情况。
由于向受害者赔偿基金(VCF)提交索赔申请要求申请人放弃就其伤害提起任何未来诉讼的权利,若限制个人代表放弃此类索赔的权利,则受害者赔偿基金将不再继续处理该索赔申请。
在此类情况下,遗嘱认证法院要求遗嘱认证书须为无限制性质,或要求遗产管理人向遗嘱认证法院寻求关于其执行权限的澄清。程序上,获取此类澄清需由权利主张人申请修改遗嘱认证书。
《遗产、信托与财产法》第11-4.7e(3)条的新修订扩大了该条款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9·11事件伤者,无论死者是否因该伤情死亡。 因此,受害者赔偿基金(VCF)现可依据该条款继续处理所有索赔申请,无需申请人向遗嘱认证法院申请无限制授权书,亦无需法院下令明确受托人提交9·11索赔的权限。
2022年法律第558章所作的修改如下:
EPTL 11-4.7e(3) 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信函中载明的限制条款如何规定,凡因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受伤或致死而成为受害者的被继承人, 经正式任命的遗产管理人获授权向该基金提交并追索索赔,且此类向基金申请赔偿的索赔行为,以及根据本法达成的任何诉讼权放弃协议,均不违反遗产管理人就追索或放弃任何诉讼、收取和解款项或执行任何判决所获授权的任何限制。
第557章——《纽约州统一财产法》第5-4.6条的修订
在2022年法律第557章所载修订生效前,所有已故受害人的VCF赔偿金均须经由遗嘱认证法院的和解程序处理,方可将赔偿款项分配给死者遗产的受益人。
在和解程序中,遗嘱认证法院将审查裁决结果,以确保代表死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达成和解。
当确认和解协议充分合理、分配方案公正且款项已支付给正确对象后,遗嘱认证法院将签发批准令,核准该和解协议的执行、赔偿金的收取及分配事宜。
虽然在大多数标准的错误死亡诉讼中,此举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对于仅涉及非经济损失的VCF赔偿金而言则非必要。在这种情况下,VCF会提供一份极其详细的赔偿金明细表,将赔偿金在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之间进行分配。
非经济损失由死者遗产承担,并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进行分配。赔偿金额
由一项补偿方案决定,该方案取决于疾病类型和病情严重程度。
鉴于此项独特的索赔流程及赔偿金裁定机制,对《遗产、遗赠及信托法》第5-4.6条的修订允许遗产管理人选择简化程序,向遗嘱认证法院申请收取赔偿金的授权——类似于领取死亡抚恤金——并免于冗长的和解程序即可进行分配。为实施此替代和解程序的方案,遗产管理人可提交对赔偿金充分性的同意书。
由所有相关方向遗嘱认证法院申请裁决。
在实践中,受托人理想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修订委托书,援引新条款,告知法院裁决结果,并提交所有相关方关于裁决充分性的豁免和同意书。第557章所作的变更如下:
EPTL 5-4.6 (g): 若涉及根据《联邦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案》(公共法107-42)第四编修订条款设立的2001年9·11受害者赔偿基金所作赔偿金的追偿,且该赔偿金仅包含非经济损失(葬礼费用补偿在此归类为非经济损失),则个人代表可代全体相关方提交赔偿金充分性同意书,以替代和解程序。
要点
这些新法规对处理遗嘱认证事务的律师以及处理VCF索赔的律师均产生影响。
遗嘱认证律师今后将无需就两类索赔申请和解程序:其一是仅涉及非经济损失的非正常死亡索赔;其二是代表生前罹患9·11相关疾病、但死于无关疾病的逝者提出的索赔。
处理遗产认证的从业人员若其客户对受害者赔偿基金(VCF)存在索赔请求,必须查明索赔类型,以确定这些新法规能否简化遗产认证流程。
VCF从业者将受益于更快的索赔和付款处理速度。无论是仅涉及非经济损失的过失致死索赔,还是代表已故人士提出的人身伤害索赔,都将显著提速——既可规避可能耗时长达一年的和解程序,又无需修改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文件。
维托·R·皮塔是皮塔与拜奥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严连光-马奥加是该所的高级律师。声明:严连光-马奥加参与了本文所讨论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必然反映其雇主、客户、Portfolio Media Inc.或其关联方的立场。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应被视作法律建议。